第四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广场舞交流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参加第四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广场舞交流活动的代表队。
二、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老龄办、中国老年人体协关于印发第四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总规程的通知》(体群字〔2023〕68号)、《关于印发第四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广场舞交流活动规程的通知》(体老字〔2023〕20号)规定和《第四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文明倡议书》相关条款。
(二)各代表队加强对选手和教练、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倡导“文明交流”,严格遵守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严格遵守仲裁规定和程序。
(三)尊重规则、尊重裁判、尊重观众,遵守赛场纪律和要求,表现出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
(四)有以下行为的,将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1.违反运动员代表资格规定,在运动员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的;
2.操纵比赛或者在比赛中故意干扰或影响他人正常参赛的;
3.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组委会、竞委会人员以及技术官员等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安排高档消费等活动的;
4.不服从裁判员判罚,指责、谩骂、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正常执裁的;
5.故意拖延交流时间,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寻衅滋事、扰乱交流秩序的;
6.不尊重观众,对观众有不礼貌言行的;
7.发表涉及地域或民族歧视言论的;
8.发布虚假信息的,误导媒体和公众的;
9.其他影响体育形象、老健会形象的言行。
三、评选办法
评选具体组织工作由体育道德风尚奖评审小组负责。
组委会成员、各代表队领队、裁判员委员会可向评审小组提供相关真实准确信息。
评选小组将根据评选条件并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后进行推荐,并报组委会审定。
四、评选名额
凡达到评选标准的代表队均可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名额不限。
五、奖励办法
(一)组委会将在第四届全国老健会广场舞交流活动颁奖仪式上宣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名单,并授予获奖牌匾。
(二)在成绩册中公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名单,在中国老年人体协官网和第四届老健会专题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评选结果将在交流活动结束后揭晓,不得提前或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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