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单位
陕西省体育局
陕西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宝鸡市人民政府
二、协办单位
中国武术协会
宝鸡市体育局
宝鸡市老年人体育协会
宝鸡市太极拳协会
三、举办时间和地点
2013年9月6日至8日在陕西省宝鸡市举行。
四、项目设置
(一)集体项目
1、42式太极拳竞赛套路。
2、42式太极剑竞赛套路。
3、其他太极拳。
4、其他太极器械。
(二)个人项目
1、42式太极拳竞赛套路。
2、42式太极剑竞赛套路。
3、陈氏太极拳竞赛和传统套路。
4、杨氏太极拳竞赛和传统套路。
5、其他太极拳竞赛套路(24式太极拳不设项)。
6、其他传统太极拳。
7、其他传统太极剑。
8、其他太极器械。
五、参加办法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老年人体育协会(共同组队),各行业体育协会及老年人体育协会(共同组队),总政干部部离退休干部局为单位组队参加。
(二)参加队员必须是所辖地区、所属行业和解放军部队人员。
(三)具体承办单位可组队参加。
(四)每单位限报1队。每队团部人员1人、领队1人(可由团部人员兼任)、教练1人,队员6—10人。符合队员资格的教练可兼队员。大会统一在场地和驻地配备医生。
(五)集体项目每队须报1项拳术、1项器械,每项人数不得少于6人,少于6人时不予编排。每有一名男队员加0.02分,最多加0.16分。
(六)个人项目每队每项最多报4人(男、女各2人),每人最多可报1项太极拳、1项太极器械,可兼报集体项目。
(七)年龄按总规程规定执行。
(八)参加交流活动人员须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六、交流办法
(一)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管理中心最新印制的《传统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
(二)项目时间为:拳术5—6分钟,器械3—4分钟。拳术5分钟时,器械3分钟时裁判长鸣哨示意。
(三)集体项目须配乐(自备CD光盘和U盘),音乐伴奏中不得出现说唱等内容,若出现说唱裁判长总扣0.1分,未配乐者裁判长总扣0.1分。交流活动时,由本队教练或领队负责放音乐。
(四)个人项目分男、女组,不配音乐。
七、服装
集体项目各代表队服装须整齐一致。
八、奖励办法
按第二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总规程规定执行。
九、报名
(一)第一次报名:各单位须于2013年4月3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将《第二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象太极拳(剑)交流活动第一次报名表》(附件1)报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宝鸡市体育局。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文勇、荆 堃
电 话:010-87182163、67185540
传 真:010-67133577
电子信箱:zhongguoltx@163.com
宝鸡市体育局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苗 刚
电 话:0917-3366018
传 真:0917-3365369
电子信箱:bjty0917@163.com,274859512@qq.com
邮 编:721001
地 址:宝鸡市石鼓路1号市体育局
(二)第二次报名:各单位须于2013年8月5日前,将电脑打印并加盖公章的《第二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太极拳(剑)交流活动第二次报名表》(附件2)用传真和电子邮件分别发到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和宝鸡市体育局。
(三)第一次没有报名的单位,不再接受第二次报名。
(四)第二次报名后不允许更换队员,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在报到时由组队单位向太极拳(剑)交流活动组委会提交正式书面请示(盖章原件),经研究同意方可更换。
(五)参加交流活动以本人自愿、亲属支持为原则,各单位第二次报名时,须将队员本人和直系亲属签名的《自愿参赛责任书》、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电子邮件发送)、代表队简介(300字以内)于2013年8月5日前(以邮戳为准)寄到宝鸡市体育局。
十、报到和离会
(一)各代表队请于9月5日12点后报到,9月9日14点前离会。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二)报到时须出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由太极拳(剑)组委会进行审核。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队伍或个人,不允许参加本次交流活动,责任自负。
十一、经费及保险
(一)各队差旅费自理,食宿费每人每天交200元,不足部分和活动期间交通由大会承担。提前报到或推迟离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二)参加交流活动的人员均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报到时向组委会出示保单原件。未能提供保单原件者,不允许参加本次交流活动,如在交流活动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责任自负。
十二、裁判员
正、副裁判长及骨干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余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聘。
十三、仲裁委员会
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和总规程规定执行。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五、本规程由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第二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太极拳(剑)交流活动第一次报名表、第二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太极拳(剑)交流活动第二次报名表、自愿参赛责任书